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02 日)
第33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約定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或回饋 予對方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致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處罰時,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