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2 年 01 月 02 日)
第31條
學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為減少下學年度 建教合作之招收人數、停止部分建教合作班級之招生或停辦建教合作二年 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