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