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 成效,並完成執行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