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3條
本部為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 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

前項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 評鑑項目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 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 織及會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