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 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 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