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學校之設立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8條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 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國民中學設備基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