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38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 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 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