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38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 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 學校就讀。

第39條
學校變更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兒園,於學校變更後,不影響其設立。

第40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變更 或停辦者,得準用之。

第4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