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學校之設立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1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學 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其籌設計畫應載明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前項私立學校屬學校法人依擬籌設私立學校計畫首先設立者,應於學校法 人設立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籌設,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立案 許可;其屬學校法人增設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 校籌設及立案許可。

學校法人逾前項籌設期間未完成學校籌設及立案許可者,學校主管機關應 限期命其辦理,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其 屬首先設立者,必要時並得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學校法人之 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