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7條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 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 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 定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 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 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