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6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 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 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 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 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 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 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不得超過三十人 ;在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