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5條
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符合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班)設立之規定 外,應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其基準,由教 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