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4條
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

一、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 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二、增進前款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 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