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14條
一百零五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其每班人 數及教師資格,得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