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13條
藝術才能班之實施未符合本標準規定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 小學或國民中學下學年度藝術才能班時,應按當學年度該國民小學、國民 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核減一班,並不得依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增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