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106 年 06 月 21 日)
第12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 班提供指導及定期評鑑。

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督促改善並追蹤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