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條公告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內 容之前一年度成效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辦理技職教育之政策目標及理念。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 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情形。

三、技職教育年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情形。

四、對主管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與執行、相關評鑑、訪視、督導考核及改 善情形。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