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學生事務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 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 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 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 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