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學生事務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0條
專科學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 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得入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

二、五年制: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前項各款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31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 生名額。

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 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 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入學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 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得就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 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方式,並依藝術教育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 於招生簡章。

學生參加專科學校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 ,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32條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 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 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 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 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第33條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 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 百二十學分。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 業。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 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 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 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

第34條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 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 之。

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 議通過後實施。科及校級相關課程委員會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之。

第35條
專科學校學生,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 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6條
專科學校各科均應注重學生實習,以培養優良熟練之技能。

第37條
專科學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其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 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各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第38條
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 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 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 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第39條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 、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40條
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 ,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 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

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41條
專科學校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 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42條
專科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 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 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專科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 ,以保障學生權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四項之實施規定,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43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 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第4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 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 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 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 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