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學生事務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2條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 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 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 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 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