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10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

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 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