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9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 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 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 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 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