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8條
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 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 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