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組織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 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 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