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組織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4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 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 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第5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 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 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 外收入。

第7條
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