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
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
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
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
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
外收入。
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