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組織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4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 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 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