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8條
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 開專區:

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

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