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7條
學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 內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頁建置之校務基金公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