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6條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 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 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