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5條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 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 資金變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