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4條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 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 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