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3條
學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執行。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 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 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