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 為短絀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