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0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 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