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0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 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