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2條
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

各校應就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 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