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9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 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