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8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 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