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7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 ,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 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 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