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4條
學校投資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 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學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 數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學校與捐贈者間以契約或協議約定,學 校將受贈收入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僅以該收益支用於契約規範之用 途,不動支原受贈收入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