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3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 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