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2條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 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 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 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