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1條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 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 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 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 ,得自定規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