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0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 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 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