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業務及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0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 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 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 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 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 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 送教育部備查。

第11條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 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 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 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 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