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業務及監督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1條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 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 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 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 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