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