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 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3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 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第4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