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 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