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會計及財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5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 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 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 案或產學合作案。